监察法草案分9章,共69条
1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2监察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权责对等,从严监督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3监察委员会如何产生?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监督
调查
处置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进行监督检查
■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5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是什么?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6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有哪些?
谈话
讯问
询问
查询
冻结
搜查
调取
查封
扣押
勘验检查
鉴定
留置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批准交有关机关执行
7关于留置有何规范?
留置情形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依法审批,可采取留置措施:
一是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是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是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是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留置程序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
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及时解除
■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8谁来监督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人大监督
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自我监督
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监察人员要注意:
1、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2、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应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