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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办完婚宴不到一年小“夫妻”还没领证就闹分手
发布时间:2019-11-25 16:02   作者:管理员   来源:

 

目前,结婚前女方收取男方彩礼钱的风俗还广泛存在,我国《婚姻法》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仅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在很多地方仍把订婚、收取彩礼钱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数额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钱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

近日,桂阳县妇联联合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退还彩礼财产纠纷案件。黄某平与黄某花都是桂阳县塘市镇人,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之后按照农村习俗经过见面、看地方、定事等活动,黄某平与黄某花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正月初六大摆过门酒席,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

为这桩婚事,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黄某平花去包括见面礼、定事连过门礼等在内的各种婚事开支8万余元,但是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间加起来不到三个月,且黄某花于2016年10月初以只身前往上海打工为名,一走了之。期间,黄某平多次提出并请求媒人和亲友出面做工作,要求黄某花与其一同到有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继续一块共同生活,遭到黄某花断然拒绝。

2017年5月23日,黄某平诉至法院,请求黄某花及其父母返还财产40699元。桂阳县副主席蒋婉玲参加了调解。法庭上,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工作人员耐心进行释法明理,将有关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婚约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作了详细的阐述。

通过情、理、法相结合的疏导,双方的矛盾得到缓和,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黄某花及其父母自愿返还原告黄某平现金两万元、香港金六福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原告黄某平自愿返还被告黄某花个人物品写真影集一本、被套四件。

至此,一起因婚约财产而起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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